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也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
要约,即订约的建议,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习惯的做法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提出保险要求。投保单上要列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项目。投保人为要约人。
接受,即接受订约建议。当保险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了意思上的一致后(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要约),可以说双方已经签定了一份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书面形式:
1.保险人出具暂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保险单证。
2.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3.保险人接受保险费,出具保险费收据。
4.其他书面确认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保险合同的存在并不一定以保险单的存在为条件。保险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由于保险合同是一份长期的、不能即时结清的服务性合同,事后提出口头合同存在的证明很难,为了避免在将来就合同内容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会出立一份书面的合同证明文件,这就是保险单。我国《海商法)在这方面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2条也规定“保险单得在契约成立时或成立后签发。”
保险单一般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即声明部分、定义部分、承保约定、除外责任、保险条件及其他条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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