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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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运或转船运输的情况下,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涉及整个货物运输。收货人在卸货港收货时发现货物短少或损坏,势必会向承担最后一程运输的承运人索赔,或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索赔。而入会船舶在遭到收货人索赔时,往往先给予赔偿。但是,这种货损货差完全有可能是承担另一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过失所致。这样,入会船舶已赔付的款额可以首先向保赔协会索赔。然后,由保赔协会再去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转运的比例很大。第一程货物运输常由国轮承担,而第二程则由外轮承运。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第4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
离船舶时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及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另外还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可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运输,在转运、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起运后,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国轮承担第一程运输并签发全程联运提单,当收货人向提单签发人索赔时,往往出现货损货差应归属于第二程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程承运人应根据中转港的卸货报告和检验报告来分清责任。如果收货人能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向第一程货物承运人索赔,第一程承运人可以根据保赔协会章程向船舶保赔协会索赔。保赔协会赔偿后,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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