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因果关系的产生

因果关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原因引起的损失;一种是数种原因引起的损失。
1.单一原因引起的损失。
这种因果关系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单纯的,造成损失的危险事故只有一种。如果该种危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反之则拒赔。例如:国内货物运输中投了综合险,运输途中遭窃,货物受损。盗窃属于国内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范围,途中遭窃和货物受损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途中遭窃是决定这一因果关系的主因,故此,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多种原因引起的损失。
在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决定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多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子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反之则拒赔。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事故,又有除外责任,则保险人的责任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划分来决定。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承担保险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损失无法划分的,则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一般以后因为近因,但如有下列情形,则前因为近因:(1)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2)后因是前因的合理连续。(3)后因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分为三种情况:(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2)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负任何保险责任。(3)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不保危险仅为因果关系的一环,本身不起决定作用,则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导致损失的危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和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这种间断发生的原因在处理时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相同,如果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保险人就应对前因和后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总而言之,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联系造成保险利益损失的危险与损失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就应负担赔偿保险金义务,否则,就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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