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治理的主体
保险公司治理的主体是股东。保险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这一制度通常称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它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构所构成。这一制度或称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的权力配置,即无沦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以其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拥有终极所有权并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是股东的,股东是理所当然的所有者,对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剩余索取权,股东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经营者则作为代理人拥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非所有权,但他直接控制着公司,控制着公司的剩余。由于法人财产权和终极所有权存在小致性,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因此,以权力制衡为基础的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利益是卜分必要的,股东也理应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
保险公司治理的客体
保险公司治理的客体就是指保险公司治理的对象。保险公司治理实质在于作为治理主体的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地决策与经营管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第一,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三、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实现保险公司治理提供了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但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以此为基础的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表明,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合约的不完备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不确定性,使得委托人代理成本与风险之大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如何有效地设计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使得代理成本与风险达到最小?现代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为解决保险公司治理提供了个有效的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与决策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促使代理人经营者努力工作,降低代理成本,避免偷懒、机会主义等道德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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