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公司的权利说明
宇文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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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相互保险公司的权利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时,由会员或者非会员出资,以支付开业费用和担保资金,但其性质属于借人资金,由设立后所筹集的保险金归还,在归还时,应支付利息。早期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费的筹集采取赋课式,现则改为固定方式。最初的相互保险公司充分体现了相互性,即会员直接管理公司,实行公司自治,由所有会员相互承担风险责任。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因为财产保险的期限短,投保人、被保险人常常变动而难以长期维护这种相互关系。正因为如此,现在世界上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的权利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的一切权利与义务都建立在所缴纳的保险费基础上。但其理事不限于会员,可以灶朴会员。其所以以非会员作为理事,在于能够充分利用非会员的关系开展业务。在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时,由会员或者非会员出资,以支付开业费用和担保资金,但其性质属于借人资金,由设立后所筹集的保险金归还,在归还时,应支付利息。早期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费的筹集采取赋课式,现则改为固定方式。若经营结果有盈余,则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以分红方式分配给会员,二是作为下一会计期间的保险费,按公积金处理。
如果营运结果发生亏空,因现在的保险费筹集已经改为固定保险费方式,不能采取追加方式弥补,因此,现在都采取减少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弥补。
最初的相互保险公司充分体现了相互性,即会员直接管理公司,实行公司自治,由所有会员相互承担风险责任。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大,会员很难真正参与管理,现在已经演变为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营运管理,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业务。代理人通常由会员大会选举的指导委员会控制,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责任仍由所有会员承担。因此,过去的相互性已经部分消失,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已无明显差异。如在内部组织机构的没置、保险业务的拓展、保险费率的拟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等,都遵循保险原则。
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因为财产保险的期限短,投保人、被保险人常常变动而难以长期维护这种相互关系。而人寿保险的期限一般较长,会员间的相互关系能够较为长久维系。正因为如此,现在世界上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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