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特点说明

所谓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保险公司依照本国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在本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形式在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但不论何种形式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均具有以下特点.
.隶属于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须由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并隶属于该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于外国保险公司而存在,如果外国保险公司不存在,或者曾经存在而在其后归于消灭,则该外国分支机构不能设立,或者不能继续存在。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与外国保险公司在地域上相分离的一个组成部分,隶属于该外国保险公司。
.依本国的法律规定设立。外国保险公司依其所属国法律而设立,但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则须依所在国法律设立,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般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基于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相一致的习惯做法,有关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大体上采取与本国保险公司基本相同的要求,并无更为严格的特别规则。但由于外国保险公司的进人,涉及到的是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所以各国对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条件一般又较普通公司严格。就我国而言,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时除了要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条件等项要求外,必须要向保监会提交申请,获得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在本国境内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须在本国境内设立,才具有本国法律上规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资格,依照本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所谓在本国境内设立,是指该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须在本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有确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有相应的经营活动资金,并开展连续性的活动。因此,可以认为,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际上乃是外国保险公司常驻他国的代表机构,是一个公司泳驻国外的常驻代表。如果仅仅是在本国境内从事临时性的活动,并非常驻本国从事连续性保险经营活动,则不能构成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从事保险活动。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所在国从事何种保险活动,通常取决于所在国所采取的经济政策,特别是保险产业政策,并由法律明文规定。在我国,除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事的保险经营活动之外,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同一的经营权利。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而仅仅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因此,就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而言,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依中国法律进行登记,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登记目的乃是出于对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亦即对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因此,对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实行的是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内重新登记或核准的过程,这一过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成是准设立行为。第二,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保险经营活动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能力,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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