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属于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属于委托代理。保险代理的授权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为确保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权利义务的履行,一般都采取书面形式,即由保险人以委托代理书形式授予,也可以保险代理合同的形式界定。其授权内容包括授权范围与权限、授权时效、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姓名。若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行为错误,并损害投保人利益时,应由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必须履行应尽的职责。首先,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下列情况: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并提取手续费;保险代理人同时代表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从事代理活动;保险代理与第三方串通,为实现自己利益(获取手续费或其他收益)欺骗保险人等。
其次,不得进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是超越保险公司授权范围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第三,不得进行复代理。即保险代理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的代理事项。此外,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代理形式纵容对方进行违法活动,1il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时,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保险人(被代理人)而言,能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有限机构设置、保险职工数量与广泛的业务对象之间的矛盾,有限的市场份额与业务发展目标的矛盾,有限的信息拥有量与保险市场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分布之间的矛盾,便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代理人的业务专长,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扩大保险商品的供给能力;对投保方而言,投保方可享受到全面、周到、热情、细致的保险服务,方便了投保。同时保险代理人上门服务、寄送节日贺卡等市场行为,无疑提升了投保方的保险市场地位;对保险市场来说,保险代理人有效地沟通了保险市场买卖信息以及风险信息,便于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成熟市场所必备的三大要素(买方、卖方和中间人)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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