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人的竞争行为与合作行为

保险中介人的竞争行为与合作行为
保险中介人的市场合作行为是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为自我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现实行为。保险中介人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竞争机制作用一方面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造成保险资源的浪费,出现“市场失灵”。于是,由竞争到合作,便成为保险中介人的必然选择。
由竞争到合作也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业保持可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险市场的合作由此得以产生和发展,国际上广泛存在的各种技术性、业务性和会议性国际保险组织以及各国广泛存在保险业协会就是保险业合作的标志。保险中介入的合作行为是保险业特点决定的。保险承保的对象是风险,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由此造成保险中介人经营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中介人充分掌握有关风险的信息资料。在没有合作的市场上,这一要求是无法实现的。
根据保险中介业务的特点,保险中介人的合作行为主要有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技术合作和信息合作。其中,信息技术既是保险中介人竞争的重要内容,又是保险中介人合作的重要领域,采用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保险中介人可以不受地域限制,获得全面的信息资料,包括保险业和其他行业、部门的有关信息资料,共享资源能提高保险中介效率。
上述分析表明,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是由其行为目标以及相应的动力结构决定的,并受其自身欲望、需求、情绪、情感的影响,保险中介人的一切市场行为都是上述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制定保险中介制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正式约束,合理界定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规则、行为目标和动力结构,另一方面应通过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约束缓解市场行为的矛盾,引导调节其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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