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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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在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制度特别是制度中的正式约束是可以移植的。分析表明,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中介制度均在各国或地区的保险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到卓有成效的作用,发挥较大的市场功能。这些制度在我国目前并不具备环境条件,整体移植制度的正式规则不可行。但制度内容中的部分安排,值得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人严格的行为规则
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是各国及地区普遍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了控制。主要有以下措施:
1.担保制度。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
2.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促使客户作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
3.客户投诉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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