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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制度创新原则的优点(一)

郴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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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中介制度创新原则的优点保险中介制度的确立与创新,有的国家遵循有利于保险人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通常首选保险代理人制度。为防止保险经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的消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中介制度如果偏重于保护保险买卖中一方的利益,势必引起另一方的巨大损失,并影响保险市场的发展。

保险中介制度创新原则的优点
  保险中介制度的确立与创新,有的国家遵循有利于保险人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通常首选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人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合同,从自身不一定是从投保人利益出发,进行委托授权活动,实施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因而能充分体现保险人的意志;有的国家是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在该原则下,保险中介制度的安排,为有利于被保险人通常选择保险经纪人制度。为防止保险经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的消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该种原则的采用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和为数众多的保险公司的存在。绝大多数国家是遵循保护保险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一般是采取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多种保险中介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根据制度环境,确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或以保险经纪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保险中介制度选择应保护保险市场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利益的原则,这是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的数量有限,保险买卖双方的保险意识有待培育和引导,保险市场行为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保险中介制度如果偏重于保护保险买卖中一方的利益,势必引起另一方的巨大损失,并影响保险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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