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制度变迁模式的选择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模式有诱致型和强制型两种。强制型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受许多因素制约,主要是有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尽管强制型制度变迁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短期内可以创造出高效益,但从长期来讲,强制型制度变迁可能违背一致性同意原则,使制度在强制运作的过程中,由于利益非均衡化而削弱新制度的有效性,以至新制度的建立最终因内部消耗而走向衰竭。另一种制度变迁模式是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需求诱致型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变迁,其变迁的动因是来自于制度不均衡引起的获利机会,具有赢利性、自发性,满足了制度变迁的一致性、经济性原则,但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不易解决,并且由于制度变迁时间长,往往不能满足对制度的需求。
保险中介制度变迁模式的选择
我国应采取以强制型制度变迁为主、辅之于诱致型制度变迁的保险中介制度变迁模式。
这种选择有利于充分吸收两种变迁模式的优点,避免出现强制型变迁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看,诱致型制度变迁与强制型制度变迁是一种互补关系,当诱致型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时,由国家实施的强制型制度变迁就可以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内部构成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有些制度变迁必须由政府强制实施,如保险代理的法律规定,而有些制度的变迁只能由有关社会团体完成,如保险同业公会公约。
这种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所处的特殊阶段,符合我国社会变革的总体制度环境。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长期以来,制度的供给与变迁都是由国家安排,人们对此具有接受偏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诱致型的制度变迁占有重要地位。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