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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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保险法的主要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所有的合同,均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经济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尤其讲究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在承保各种业务时,对风险状况所知甚少,也不可能做逐项实地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仅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表现出最大的诚信。投保人要将被保险利益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保险人,如有任何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人也要遵从最大诚信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真实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二)损害赔偿原则
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者中最小的个数额。否则,如果被保险人能够从保险补偿中得到大于总损失的额外收益,就可能听任事故发生,或者人为制造风险事故。因此,凡是不符合最小数额原则的,即可构成道德风险。
(三)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指实现保险利益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其中权利代位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赔偿,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即代位追偿。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属、同居者或雇员时,保险人不能代位追偿,但故意造成损害的,仍适用代位追偿。对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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