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评析
1.以保险代理制为主体的保险中介模式
日本采取以保险代理制为主体的保险中介模式,但与美国的代理制度有明显的不同,这是由日本的市场环境决定的。日本的保险市场是垄断竞争型市场,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规模一般较为庞大,在市场传统习惯作用下,保险人沿袭历史作法,擅长于自我推销。因此,代理制在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保险供给能力,开发了保险需求,沟通了市场信息,降低了经营成本。
日本的代理制在产寿险业中的运用并不相同:在寿险方面,主要依靠保险营销人,这是一个主要由妇女所构成的营销大军,她们挨家挨户、细心走访、上门销售,为保险人拓展业务作了很大贡献。目前,随着投保人对代理人提供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全职的经过严格培训的男性人员正开始崛起。保险营销人制适应了寿险业务受众多且投保人主要是自然人以及保单程序复杂的特点,但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非寿险中,代理店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代理店制的使用适应了财产险业务财产种类多、风险差异大,技术复杂的特点,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同时避免代理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尽管日本在目前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作用还相当有限。因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只有二十多家,费率算定会制度,执行统一费率标准;同时,财产保险的多家保险代理店的形式与经纪人制度相接近,并且其他国家经纪人主要从事的风险评估工作在日本却由保险公司职员完成。但经纪人的引进是历史发展所趋,也是日本规制缓和和金融自由化的要求。经纪人的性质、权限、地位毕竟和代理店不同,在承保大型标的时,在帮助投保人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商品和最低费率上会具有更多的自由度。因此,经纪人对传统中介制度会产生强大的冲击力。
2.完善的代理人教育体制
日本存在对代理人等级的划分和严格的资格认定制度,并配合以完善的培训计划和考试制度,将代理人级别与佣金收入挂钩,从而形成了代理人自觉寻求进一步培训发展的机制,确保了代理人的高素质。
3.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组织相互配合的制度实施机制日本代理制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日本健全的制度实施机制。
大藏省、金融监督厅与行业自律组织的相互配合和共同管理保证了代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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