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对保险中介制度的供给(三)

1943年1月4日,保险监理局发出公告,限令保险经纪人公证人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对保险中介人的从业资格作出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具有:(一)在国内外经教育部立案或许可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业商科、或经济科学程得有毕业证书者;(二)现任或曾任保险人、经纪人3年以上者;(三)曾在保险业任职3年以上者;(四)曾任保险人、代理人3年以上者,如有上开资格之一者,有志执行经纪人职务者,仰即来局领取申请书表,填送本局转呈实业部登记,领取经纪人证书。又有各省市保险业经纪人,无论以前已否向经纪人公会登记,均应办理上开登记领证手续,执行职务。否则本局即依保险业法第19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在伪“满洲国”,保险中介模式主要仿效日本的保险代理店制,并以此扼杀欧美及中国内地保险公司在东北地区的保险业务,扶植日本保险势力。伪“满洲国”政府于1937年12月28日公布了《保险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保险经营者必须设立保险机构为正式法人代表,没有公司机构者,不准设代理店,同时也无资格向经济部申请设立代理店;代理店的设立要经过经济部批准,代理店实行“一店一社”原则;代理店禁止设再代理店。
当时伪“满洲国”的损害保险业务,大多依靠代理店发展业务,其代理店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分为普通代理店、副业代理店(经纪人)和特别代理店,业务达到一定规模为特别代理店。并规定:普通代理店只能出具暂保单,佣金不能超过18%,副业代理店只能介绍业务,佣金不超过13%,特别代理店可签发正式保单,佣金不能超过25%。1944年10月,汪伪财政部撤消保险监理局,由汪伪中央储备银行独家投资的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职能,但1年后,由于汪伪政府的覆灭,由国民党政府进行了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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