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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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开办较早,而且也较为发达,特别是美国很早就制定出了《农业法案》,从法律上确定了农业保险的地位,并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1996年美国又重新修订了农业法案,在农业保险方面对过去的美国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尤其在补贴政策上进行了很大调整,使得农民在遭受灾害损失时,能顺利度过难关。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一直在试办农业保险,为农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取得了一些成绩,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十分重视,从八十年代初以来,多次指示要“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李鹏总理在1992年全国银行分行行长及保险分公司总经理会议上指出:“农业保险大有可为”。
近几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也仍在摸索中前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农业保险的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政府尽快出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农业保险取得适度发展也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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