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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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法律规定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合理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投资渠道过窄而影响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项:
第一,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保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第二,财政部在1998年国家发行国债的总额内向数家商业保险公司发行了60亿元人民币的定向债券,该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68%,不上市流通,也不向社会公开发售。
第三,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申请、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并可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债券。
第四,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改善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环境,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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