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的差距
从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很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缺陷,离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①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偏少。我国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数量由过去的1家猛增到现在的30家,其发展速度是非常惊人的,但这个数量与我国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特别是人寿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的国情是很不相称的。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拥有的保险公司数量比,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数量是非常少的,美国的保险业大约经历了200多年,目前,美国保险市场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共拥有5652家保险公司;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40多家保险公司;法国保险市场上有520多家保险公司;日本保险市场上有中国保险市场问题55家保险公司。另外,我国弹丸之地的香港、台湾保险市场上分别拥有70家、30家保险公司。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偏少,因此,保险供给不足的矛盾也非常突出。
②保险市场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目前保险市场功能主要体现在转移风险、消化损失的补偿功能上,这也是指保险最原始,本质的功能,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事后的补偿作用。而在事前,对投保单位(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减少社会损失的服务功能上体现还很不够,尽管保险人也开展一些防灾防损服务工作,但因受条件的限制,防灾防损也只是一些很表浅的工作,没有形中国保险市场问题成体系,而其他一些提供风险管理的服务如风险的调查与分析、风险的评估,及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及风险处理方法的提供与追踪等都开展得少或根本没有开展。另外,保险市场其融通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也体现得很不够,一直以来,我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得很死,投资渠道狭窄,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经过多方努力,最近才放宽到保险资金允许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而国外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也可以投资房地产等,其运用渠道非常宽广。从而也就把保险融通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在我国,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增强偿付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保险业乃至社会的强烈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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