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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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行,最初多为外商经营,1927年国人始创上海益中公估行。保险公估行,行事本应公正,但外商公估行在处理赔案时,偏袒外商,武断不公,严重损害我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如汉口的外商三义会计所;国人所办保险公估行有的在收取保险公司相应的手续费外,还向保户索勒钱款。鉴于此,1936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公布《取缔火险公估行收拾火场暂行办法》,此办法规定公估行必须符合有关条件领得营业执照后才可营业。总体而言,国人新办保险公估行既利于保险公司赔案的公正处理,又打破了外商在此领域的垄断,是维护民族尊严和保护民族利益的爱国之举。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信誉臼益重要,对此,保险同业公会积极发挥作用,如组织翻译保险单中文条款,以防单据、章程的含混,制约外商公会,规范统一保价;约定即使华商公司与洋商公司订有分保专约保户出事是否应赔偿须遵照中国法律处理。通过保险同业公会的一系列积极活动,保险业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得以好转。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险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在清朝即制定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大清商律草案》。这些法规的草拟(均未实施)为国民政府制订保险法规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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