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
合理计算费率,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的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一定数量的危险集合,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这就需要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一致和保险费的合理负担。这与一般合同价格的确定有很大不同。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朴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合理的保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在保险台同主要条款和费率一致的条件下,可促使各保险人之间开展合理、公平的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陡.制定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有诸多奸处.佩也有不够灵活,不能全面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一面。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干差万别,保险责任也不尽相同,固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保险人在开发险种、充分参予市场竞争,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良好的服务等方面都受到很大的局限。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只制定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
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规范化保险合同是经济生活中重要的合同种类之一,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而且专业性与技术性很强。为了使保险合同的订立更加科学与严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及条款的拦要内容、保险费率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的规范。这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条款等文件应使用中文。在中闷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尊重中国的语言文字,在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等文件的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均应以中文表达,并用中文印制;若因业务需要,可以附上外国文字,但在内容上中、外文之间产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2.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主要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由各保险公司拟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备案。未经备案审查或报备案后未被审查通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使用。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办事处不得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保险条款的使用和新险种保护期。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保险公司对同一险种必须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幅度。费率上下浮动最高均为百分之三十,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批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保险公司申报备案的新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半年的新险种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
4.保险条款的格式。保险条款的格式一般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安排,由于各保险公司的设计条款格式的习惯和用意各不相同,因此在保险市场上,往往同一险种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条款的格式上有很大不同,这既不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管理,也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而且还很容易造成混乱,引起误解。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着手制定各类保险险种的标准格式,以供各保险公司在制定或拟定保险条款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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