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情形出现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过程。 索赔权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索赔权的行使是获得保险保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步骤。而索赔权的产生则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种种情形的出现。 时效制度是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一个法定期间或期限后,将会出现产生某种权利或消灭某种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分。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间,超出期间权利人若不行使权利,则视为权利人放弃权利,该权利归于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这一制度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目的在于能够及时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或不确定状态,避免纠纷的产生或无限期的持续。因为时间越长,所发生的事件的真象就越难查清,越难调查取证,越容易产生纠纷或使纠纷越来越复杂,这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即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存在期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应包括财产保险全部险种及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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