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建立长期经营机制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体制上可分为国有独资、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在体制上已经不存在什么问题。从国有保险公司而言,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虽然成立和发展了20年,?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从一开始就是只有一个公司的名字,而它的实质还是企业治理结构。目前存在的误区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董精耕细作事会成员和经理、副经理高度重合,政企不分,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对董事会依照法规做出的决定,还要报政府部门审批,国有保险公司作为政府所有者的机构,不吸收其他股份,为政府干预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国有保险公司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体系,将建立外部派驻监事会制度;要落实统一法人制度,通过分级授权、明晰责任、严格检查等手段,把险种开发、资金运用、计算机管理等职能集中到总公司,增强总公司的集中调控能力。要推进用人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和引人市场机制、公开招聘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机制。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实行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要加快省级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的步伐,对设在同一城市的地、市和县级公司进行合并,撤并和调整部分县级支公司及其所属营业网点。
就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虽然在体制模式上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依然要在体制改革、建立长期经营体系上下大功夫。例如,对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绩效的考核,主要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那么,这种考核是一任一制一考核呢,还是在建立长期的经营绩效评估体系后,在这一体系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呢?在考核指标上,是仅考查其保费计划达成率、利润等指标,还是综合考查其各基长、短期经营指标,如长期利润率、保单继续率等等呢?我们在考核时,是将责、权、利一起下放到主要负责人,还是“婆婆一切都管着,媳妇只要干活就行了”?在对保险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时,是仅考核其资历,还是加上其长期经营成果?这说明,我们还需要继续规范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要责权明晰,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安全出口严格依法规范运作,国有出资方的董事必须切实履行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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