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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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中无效的部分,自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不产生效力,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返还、赔偿、追缴。
(1)返还是指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使之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即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
(2)赔偿是指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此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系双方都有过错,则视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追缴是指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被迫缴,收归国库。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变动。通常经济合同签订以后,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由于保险合同的标的、危险程度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有可能发生各种变化。当事人为使合同条款更有利于自己或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常常要求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在所难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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