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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近因原则介绍

慈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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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近因原则是民法中因果法律关系,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保险实际业务中确认近因的要素分述如下:(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单一性的,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是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的最近概念。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是民法中因果法律关系,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能否获得赔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赔中足关键性的原则之一。
  在实际处理案情时,哪一种因素作为近因,须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在保险实际业务中确认近因的要素分述如下: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单一性的,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该项原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则保险人不负责任。
  (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一般根据以下四种情况来确定:
  1.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这一新的原因如属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是相对独立的,无法分清哪一个原因起主要作用,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可以以其原因划分,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无法以其原因划分,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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