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方面的全国性立法越来越公平公正化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全国性立法上有使男女待遇平等的倾向。社会的不同需要在19世纪,劳动人民,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都不能说有足够的力量抗拒生病、怀孕、丧失工作能力、年老、职业病和事故、养家胡口的人和赡养家庭的人的死亡以及失业所造成的后果。
那时一个最迫切的问题就是由于没有适当的维持工人收入的制度而造成的艰苦和生活上没有保障,这些工人们由于生病、丧失工作能力、失业或年老而不能赚到正常的工资,面同时他们的生活又完全依赖正常的工资收入。如果或者真的生病、失业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人家就会停止付钱,工资就会大大削减。
为了保护城市劳动人民免受赤贫之苦,上述提到的制度也有个演变过程;开始工人生病或受伤由雇主承担补助的责任,后来在生病和年老时由组织起来的互助会提供适量的现金补助,再往后是向私人开办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丧葬保险投保,最后发展成社会保险。在开钥的时候,“社会保障”是以社会为其成旦提供保护的形式出现的,即通过一系列公开措施来防止因生病、怀孕、工伤,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年老和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和收入下降而引起经济的和社会的苦难,它还可以为多子女家庭提供医疗和补助。“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最早用于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
该法案制定了应付养家朔口人的年老,死亡、伤残和失业所遇到的风险的制度。国际劳工组织之所以采用了这一术语因为其涵义简单,能最深刻最广泛地表达全世界人民的愿望,即对有保障的愿望。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6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是国际社会保障的一个里程碑。这份文件把各成员国准备签署的文件汇集到一起,并规定了实行社会机构补助金的范围、内容和水平,以及对行政管理机构的最低要求。公约第102号对9种补助金进行了综合性地分析。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探索补助金的起点。
这9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提供医疗、工伤抚恤金,生病及怀孕期的补助金、失业救济金、多子女家庭补助金,病伤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虽然这些补助金目的是保护投保人不受各种危害、“风险”或意外事故的浸害,它有很多因素是相同的。首先,除了失业救济金外,它们都与身体相联系,如“生病’、“受伤”、“生孩子”、“年老。、“死亡”、“童年”等。
第二,这类危害导致因工作减少、中断或失业而引起收入成问题。第三,它们可以划归比较宽的种类:生病、怀孕和失业等事故通常都是短期的,只是暂时造成收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以及养家燃口的人死亡有着长朗的影响(延长的结构性失业以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有它们自己的问题)。任何疾病牵涉刊到医疗费用。生病或伤残会牵涉列相当大的费用:长期的专门的洽疗费用以及为了将人的生活的正常功能损失减到最小而可能需要的护理和社会照顾的费用。其它意外费用有家庭受抚养人的长期的和紧急的费用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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