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与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

退休是大家所希望的,这归根结蒂是社会保险和现代福利国家发展的结果。早期存在的老年人由于生病的原因给予一定补助的形式与今天的退休概念已经没有任何共同点了,今天的退休是把到了一定年龄就看成“相当失去劳动能力”,就是说明相当于丧失工作能力.人的工作寿命的开始和终结都是由法律固定的,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工作能力和工作的可能性健康状况、工作种类、劳动市场情况一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实际问题,如果规定的年龄限制高了,受益的人数就相对降低了,而且也不值得花费精力去做申请退休的人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或者,也许,使一些人坚持工作是政府的政策,给一小部分固定的养老金而引导他们放弃职业对老年人是很有用的。采取综合保险制度的最简单的原因就是大多数交费者都相信他们到了规定的年龄时能得到一笔养老金而不会遇到令人讨厌的条件。
综合的社会救济制度增加了一项到可以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对经济活动或收入进行调查的任务。
一些社会保险制度(想用提供保险金的办法来代替工资)坚持退休条件。这就是说,只能到了规定的年龄才提供养老金,除非要求补助者收入受到了损失或锐减或撤出了劳动市场。这种制度不允许人们同时拿报酬又拿养老金,强迫工人做出选择,要接受数额不大的养老金,要求到了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二者必居其一。
在这两个圾端之间无条件领取养老金和绝对的退休条件有各种各样调和的办法。在很多国家里,那些被认为是在特别艰苦的条件下或有害身体条件下工作的人们(如矿工、钢铁工人等)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比较低。在有些条件下,这种办法只是特殊制度的一部分,+如在矿业、航海业或铁路上,但随着条件不同这种办法在般的制度中也能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虽然不是真正伤残,但他的身体巳不适于继续做他的职业,这样人的退休年龄也低。这种规定缩短了“老年”与“丧失劳动能力”之间的距离,当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太严格以致不允许那些虽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身体上已经不适应工作的人领取养老金时,这种距离是不可避免的。到了正常的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的那段时伺也是工人们最容易遭受劳力过剩和延续失业双重灾难的时期。为了对付这种困难,国家可以修改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规定,这样对在一定年龄以上长期失业的人,要么延长其正常的失业救济的期限,要么就允许其提前领取正常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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