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介绍
荷兰首先实行的养老金制度是全体国民都强制实行的老年保险。这今制度为65岁以上的入提供了法定基础养老金。养老金定额发给,它建立在与国民的最低净工资有关的净收入基础上。年龄到了65岁的单身领取养老金是最低净工资的%,年龄均在65岁或65岁以上,居住在一起的已婚夫妇的基础养老金等于最低净工资。养老金是以所得税预扣法为基础进行筹措的。交费是以最高收入的所得税征收的。
除法定基础养老金外,还要区别另外两种补充养老金制度。一种是以集体为基础用于雇员的强制性养老金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制度就是劳动条件的一部分。另一种是个人可以与私人人身保险公司一起承保个人养老金保险。
大多数补充养老金制度的标准是经过一生的工作生涯之后,全部补充的退休金应该达到退休前最后一次收入总额的%,(但是,并不是每个雇员的补充养老金都能达到最后一次工资的70%,因为有些雇员仅是临时被雇或是由于其它原因养老金受到损失)。与法定基础养老金相反,补充养老金制度是通过集资筹集的。雇主和雇员都缴费。一般来讲,雇主为补充养老金制度支付50%或50%以上。养老金制度的管理取决于独立的养老基金专款,这项专款由董事会支配,而雇主和雇员均为董事会的成员。
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最低收入的保护的这种做法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目的已很久,普遍地受到人们的公认。许多国家现在已经开始制定老年保险金制度。不实行这类社会保险金的国家正在减少。
在很多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至少包拈了雇员,而同时又有很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对个体户扩大了保险。社会保险范围已经在一些国家普及,这些国家已经制定了全体国民的通用制度。在着重于计划经济的国家,社会保险范围已经扩大到个体户中,尤其是农业部门的自营个体户。发展中国家也扩大了他们的保险范围。起初,社会保险仅限于范围很窄的工人,例如;工业企业的职工,而现在保险的范围扩大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把弹性退休协议载入国家立法,例如:自愿提前退休,推迟退休或累进退休。这些措施通常结合有其它的规定,并根据制定的各种专用标准来考虑与其有关的实际情况难苦职业、或有害健康职业,失去工作能力,长期失业制定出更有弹性的申请退休金年龄。给个人更大的自由,让他们自己决定停止工作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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