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的结构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险规定水平的标准
养老金的结构所涉及的年金数量是衡量—个国家社会保险规定水平的标准,必须首先区别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所涉及的有不同的人口集团。例如,影响农村人口的社会需要或急需与影响产业工人的那些需要不同。产业工人基本上寻求收入保障,而农业工人却更关心身体健康的护理、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措施。另外,就社:会保险的成员而言。社会保险机构预计了合理的收入数额和收入的一定程度的规律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险机构需要一个财政组织,通过它来收集保险费,当交费人需要时按照规定的法定规则和权利以保险金的形式再分配给交费者。
因此,通过社会保险向就业人员提供保险金的方法首先得到了开发。焦点集中在就业人员身上的常常是与社会上的某种“工作道德”相适应的。因为很难把那些收入不足,又要交纳保险费的人口集团包括到承保人员范围之内,所以,低收入酌农业工人和自营个体户不能包括进去。另一种方法,如可以考虑建立一种:专门的制度,它对于收入不足或经常很低的那些人员或集团,根据需要和财政能力在一定的范围内提供保险金(如:为自营个体户提供定额保险金)。相反,社会救济措施通常是全包括的。有时,至少在一开始,鉴于不可避免的管理困难,考虑将一定部分的人不包括在制度之内是合适的(少于规定雇员的小企业)。因为不期望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在它实行的最初阶段就包括整个人口。
关于养老金,公约第02号的第27条中提出受保人员将包括规定各类的雇员,构成不少于总雇员的50%,或者(在认为经济不太发达的地方)规定各类雇员,构成也不少于(雇佣20个人员或更多人员的工业工作的地方)全体雇员的50%。
由于要求别人顺从有困难,所以在分摊交费的制度中包括自营个体户和非雇佣人员一直是个难题。有一个方法就是使其自愿参加,在这一方面责任是带强制性的,允许按津贴水平进行自摊缴款。
享受保险金的权利基本上来自社会的成员,而且由社会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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