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意外险”救济制度
我国古代的“意外险”救济制度
我国古代救济制度主要是建立国家粮食后备仓储制度。作为农业大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到春秋战国以后已逐步形成一套仓储制度,称为“委积”制度;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有“义仓”。这些都是以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由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质。宋朝和明朝还设有“社仓”制度,它属于相互意外保险形式,在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不能自我生存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意外保险制度。
历代的行仓储制,不断创造发展,形式多样,名称各异,但基本功能未变。
历史上的仓储主要可分为 3 种。
(1) 常平仓。是政府设置的粮仓,始创于汉宣帝五凤四年。朝廷采取耿寿昌的建议,在边郡设常平仓,谷贱时收储,谷贵时卖出,以调节粮价,也用于备荒赈恤以后各朝多有沿用。
(2) 义仓。是政府倡导民间自办的公益性粮仓,始于北齐的“富人仓”。政府让民户交纳“义租”,在郡县设仓储存,防备灾荒,到隋时义仓成为定制,唐时盛行。以后历朝也多有设立,清时规定义仓设在市镇。
(3) 社仓。是政府倡导,民间自办,以设在社里为主的互助性备荒赈济仓储。由隋代的长孙平首创,其于开皇年间,“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宋代大儒朱熹曾大力提倡社仓,并倡导订立了一套较完备的社仓管理法;明代嘉靖年间,曾“令各地设社仓,以二十三家为一社,处事公平者为社正,能书算者为社副”;清康熙二十四年令各州县于各村庄设社仓,收贮米谷;雍正七年曾明令重申,社仓只准民办,禁止官府插手。
历史上“义仓”与“社仓”名称经常互用,其做法也基本上是民办为主,存粮用于荒年赈济,或贷作种子,秋收偿还。但此类仓储常为豪绅勾结官府,予以把持,甚至成为民间的额外负担。
尽管我国古代早就有分散保险风险、积粮备荒的意外保险思想,但由于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不发达,缺乏经常性的海上贸易。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产生商业性的意外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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