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意外保险雏形的第三、四阶段
海上意外保险雏形的第三、四阶段
第三阶段为从“假装买卖”到“意外保险借贷”的转变阶段。假装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筹措购买船舶和货物的资金。当债务人为了筹措资金而同作为第三者的债权人发生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就是假装买卖。然而,当航运经营者的资金不需要向处于第三者地位的货币所有者进行筹措的情况下,仍然同其发生假装借贷关系,债务人的目的就不是为了筹措航运资金,而是为了将海上危险转嫁给债权人。这种不是以筹措资金而是以转嫁危险为目的的借贷,叫作“意外保险借贷”。意外保险借贷关系中的借贷金在航运之前不一定要交给航运经营者,但债权人要预先向债务人收取利息。只有当债务人的船舶或货物在航运中不幸灭失时,债权人才能将借贷金支付给债务人,以此补偿其经济损失。如果船货安全到达目的港,彼此之间则不发生借贷金的授受问题。“意外保险借贷”开始于世纪初叶。“意外保险借贷”关系中的利息与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费一样,是承担保险风险的一种代价。同其他借贷关系相比,意外保险借贷已经近似于海上意外保险,所以被称为“准意外保险”。这种意外保险借贷或准意外保险形式大约产生于世纪中叶。
第四阶段为由“准意外保险”向“海上意外保险”过渡阶段。对于债务人来说,当时以转嫁海上危险为目的而预先收受资金,船货安全到达目的港时加上高昂利息还给债权人,可以说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于是经过人们长期的探索,总结出一种事先缴付一定的报酬,但不接受借代资金,船舶或货物遭受意外损失后能够得到债权人的经济补偿的方法,这个方法就是“海上意外保险”。不过,这种海上意外保险还只是内容上的存在,缺乏一个与这种内容相适应的外在形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任何事物发展成熟得以存在的客观标志。与海上意外保险内容相适应的外在形式,就是海上意外保险单。当第一张海上意外保险单,即 4 年比萨意外保险单正式运用于海上意外保险经营时,海上意外保险才真正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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