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意外保险的含义
重复意外保险的含义
重复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意外保险标的、同一意外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外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意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意外保险标的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重复意外保险的要件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1) 不同意外保险合同均以同一意外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投保如果意外保险标的不同,肯定构不成重复意外保险,即使意外保险标的是同一个,不同的权利人分别以自己的意外保险利益投保也不构成重复意外保险。例如,某人以按揭方式购买一所住房,并以该住房为意外保险标的投保了火灾意外保险。同时,他所贷款的银行也以该住房为意外保险标的投保了火灾意外保险。虽然这两份意外保险合同都是以同一住房为意外保险标的投保的,但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意外保险利益,意外保险合同的被意外保险人也就不同,由此也不可能存在重复意外保险。
2) 不同意外保险合同具有同一意外保险期间
这里的同一意外保险期间不是指不同意外保险合同的整个意外保险期间都是重复的,而是指部分期间重复,尤其是指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在意外保险期间内。
3) 不同意外保险合同承保同一意外保险危险
如果以同一意外保险标的、同一意外保险利益、同时投保不同的保险风险,也构成不了重复意外保险。
比如,如果某居民以其私有住房为意外保险标的,在甲意外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火灾意外保险,同时又在乙公司投保了足额盗窃险。这同样不构成重复意外保险,因为如果发生了火灾只有甲意外保险公司赔偿,而如果发生了盗窃只有乙意外保险公司赔偿。
4) 必须是与数个意外保险人订立数个意外保险合同,且意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意外保险标的的价值如果投保人只是与一家意外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保险合同,即使意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意外保险标的的价值,也不称为重复意外保险,只能称为超额意外保险;如果投保人与多家意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意外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意外保险价值,此时只能是共同意外保险。所以,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成为重复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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