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的利益原则
意外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意外保险人在与意外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如果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所签订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失去了对意外保险标的的意外保险利益,意外保险合同随之失效。意外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使意外保险在本质上与赌博划清了界限,有效防止了道德保险风险的发生,并限制了意外保险保障与赔付的最高限度。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意外保险合同双方主体在订立和履行意外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信守合同条款。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告知、保证及弃权与禁止反言。意外保险双方主体一旦违背了该项原则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因原则是用来确定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而判定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责任及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如果造成意外保险损失的近因属于意外保险责任,意外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意外保险人则不负赔付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意外保险人有权按照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险赔偿;意外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意外保险人由于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意外保险人也不能因意外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意外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遵从实际损失、意外保险金额和意外保险利益三个赔偿限额。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有第一损失补偿方式、比例计算补偿方式和限额赔偿方式三种。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意外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意外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保险人按照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对意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取得向意外保险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由此,代位追偿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形式,且这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及权益范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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