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意外保险责任
建工意外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责任相当广泛,主要承保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风险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灾害和第三者责任险四大类。
第一类:列明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建筑工程意外保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有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陷、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龙卷风、台风等)。
第二类:列明的意外事故。建筑工程意外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和突然的事故以及在发生意外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在意外保险金额内,意外保险人可予赔偿。原材料缺陷是指所用的建筑材料未达到既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的责任。其中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是指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其他意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原材料本身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类:人为保险风险。建筑工程意外保险承保的人为保险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是非被意外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便是被意外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予赔偿。
第四类: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意外保险责任包括:在意外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意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意外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意外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罚款。其中,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除所有被意外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雇员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意外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保单有效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若一项工程中有两个以上被意外保险人,为避免被意外保险人之间相互追究第三者责任,则由被意外保险人申请,经意外保险人同意,可加保交叉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除所有被意外保险人的雇员及可在工程意外保险单中承保的物质标的外,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单所载每一个被意外保险人均视为单独承保的被意外保险人,对他们的相互责任而引起的索赔,意外保险人均视为第三者责任赔偿,不得向负有赔偿责任的被意外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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