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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期间和意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说明

邢新承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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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意外保险期间即意外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意外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被意外保险人提供意外保险保障的起迄期限。意外保险期间是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意外保险费的依据。不同的意外保险合同,意外保险期限不同,如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一般为 1 年,期满后可续保;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有 5年、10 年、15 年等。在意外保险实务中,双方通常约定以起保日的零时为意外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 时为意外保险责任终止时间。由于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意外保险价值条款。

意外保险期间和意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意外保险期间即意外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意外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被意外保险人提供意外保险保障的起迄期限。意外保险期间是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意外保险费的依据。意外保险期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长短不一。
  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①以年、月、日计算。②以某一事件或业务过程的起止计算,如海洋货物运输意外保险,以一个航程起止期限计算。不同的意外保险合同,意外保险期限不同,如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一般为 1 年,期满后可续保;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有 5年、10 年、15 年等。意外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意外保险人开始承担意外保险责任的时间,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在意外保险实务中,双方通常约定以起保日的零时为意外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 时为意外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意外保险价值。意外保险价值是指意外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对意外保险标的所有的意外保险利益用货币估定的价值额。意外保险价值条款是确定意外保险责任大小和意外保险金额多少的依据。由于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意外保险价值条款。
意外保险价值的确定通常有 3 种方法:①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意外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无须再对意外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赔款。②由市场价格决定。即在订立合同时不确定意外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约定一个意外保险金额作为意外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度,意外保险价值按事故发生后意外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来确定,以此计算赔偿额。③依照法律规定。某些意外保险由法律规定意外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如《海商法》中就有计算船舶意外保险和海上运输意外保险价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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