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无效说明
(1) 意外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意外保险合同无效,是指意外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受合同的约束。意外保险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的无效程度和范围,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即意外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如以淫秽物品和走私物品为标的投保财产意外保险,或以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淫秽物品)为标的投保货物运输意外保险等。部分无效即意外保险合同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如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中,意外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保险价值,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意外保险合同的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可分为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约定无效由合同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事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意外保险合同无效根据时间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自始无效指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2) 意外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确认,我国《合同法》作了列举式规定,从四个方面确认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规定同样可作为确认意外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同时,结合意外保险合同的具体特点,意外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
①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意外保险标的的危险已发生或意外保险标的已消灭,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外,意外保险合同无效。②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而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④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⑤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⑥以死亡为给付意外保险金条件,未经被意外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意外保险金额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⑦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意外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3) 无效意外保险合同的处理。意外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已无约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终止履行。无效意外保险合同的处理,应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 3 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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