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解决意外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 4 种形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 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省时省力,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尽管协商和解具有许多优点,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虽然经过协商,但仍然达不成和解协议,可以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与平等自愿原则。只有依法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立或调解后又反悔,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3) 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是一种自愿性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订有仲裁协议的条件下,发生争议时应通过仲裁解决,除非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双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 4) 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司法机关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相关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当事人双方因意外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人民法院具有宪法授予的审判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的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意外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意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因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意外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法院有权审理意外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在书面合同中意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在以上所列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一旦产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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