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意外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发生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意外保险赔偿或给付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促使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故意放任使损失扩大。如果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其投保的意外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那么一旦意外保险标的受损,该意外保险合同的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就可以获得高于意外保险费若干倍的意外保险赔偿或给付,从意外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然而,如果意外保险期内该标的不发生任何损失,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不但不能获得意外保险赔偿或给付,反而损失了所缴纳的意外保险费。
由此,会促使某些动机不良的人,在订立意外保险合同后,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或纵容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谋取意外保险赔偿,从而产生道德危险。反之,如果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有意外保险利益,则其参加意外保险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而且根据意外保险利益原则,即使意外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这样就彻底消除了道德保险风险的根源,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保险风险的发生。
可以限定意外保险保障与赔付的最高额度
意外保险的宗旨是补偿被意外保险人因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与此同时也不允许被意外保险人通过意外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由此,在财产意外保险中,当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意外保险人谋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意外保险利益为限制,即被意外保险人得到的意外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他对财产的意外保险利益,意外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也只限定于被意外保险人的意外保险利益之内。因此,以意外保险利益作为意外保险人承保的最高限度,既能使被意外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其由意外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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