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

财产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因此,财产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反映的是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与意外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体现为对意外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权利。
1)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例如,汽车与房屋的所有人、私营企业的业主、家庭财产的所有者等权利主体都可凭借其具有的所有权而享有意外保险利益,投保不同种类的财产意外保险。
2)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与保管权
虽然财产经营者不拥有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经营者或使用者对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如我国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企业拥有经营、使用和在一定范围的处分权,并享有通过经营国有资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代表国家负责经营管理的厂长、经理对其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同理,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与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也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关系,由此也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例如,承运人在为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如果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安全地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就可以收取运费,获得经济收益;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损失,那么承运人就必须对托运人进行损失赔偿,由此,承运人可以把承运权作为意外保险利益向意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将发生损失的保险风险转嫁给意外保险公司。
3) 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
虽然抵押与留置只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在抵押与留置期间债权人并不拥有被抵押与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都有权在债权的范围内处理抵押与留置的财产,以收回债务。因此,债权人对抵押与留置财产具有相当于未偿贷款金额及其利息的意外保险利益。例如,银行实行抵押贷款,银行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因为抵押财产的损失将会使银行蒙受损失。但是,应强调的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仅限于其所借出款项部分,并且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消失,其对抵押财产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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