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
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因此,只有当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即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被意外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我国通常有 3 种利害关系。
1) 自身关系
任何人对其自身的生命或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此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可以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意外保险标的进行投保。
2) 亲属血缘关系和合法赡养与收养关系
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
合法赡养与收养关系是指按照合法程序所形成的既定的赡养与收养法定义务关系。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在经济上具有密切关联的利害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就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我国《意外保险法》的第五十三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意外保险利益。
3) 经济利益关系
经济利益关系主要包括雇佣与债权债务关系。因企业员工或雇主所雇佣的雇员的健康状况与生命安危会影响到企业或雇主的经济利益, 所以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同理,由于债务人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也具有意外保险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利益关系所形成的意外保险利益是不可逆转的,如债务人对债权人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因债权人的生死安危对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
另外,在确定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方面,各国采取不同方式。英美法系各国通常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认为意外保险利益是关系到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要件,所以以投保人与被意外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来确定是否具有意外保险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义原则”,认为人的生命、身体等具有人格,不能未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即作为意外保险标的,而且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或认可,能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其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即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或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也有的国家将上述三种方式结合起来,确定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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