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

责任意外保险是以被意外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意外保险标的的一种意外保险。所有这些责任一旦产生,便会给被意外保险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被意外保险人对此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但是,由蓄意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不能形成责任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例如,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等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等对消费者使用其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具有意外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
保证意外保险和信用意外保险,均以债务履行为意外保险标的,均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意外保险事故。当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会致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由此债权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但目前理论界对信用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即认为在信用意外保险中,投保人是合同的债权人,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条件会致使债权人受到经济损失,因此债权人对于意外保险标的(债务履行)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可以以投保人的身份进行投保。但对于保证意外保险,由于投保人是合同的债务人,由此在对保证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的确认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在保证意外保险合同中,意外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合同债务的履行,这种债务履行显然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因此,保证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而另有学者认为债务的履行对合同的债权人有利,对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不利。且债务不履行是否发生,实际上取决于投保人(债务人)的主观意愿,这不符合意外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基本原理。由此,保证意外保险不符合意外保险法关于意外保险标的、意外保险事故和意外保险利益的规定。
所以,投保人(债务人)对于意外保险标的(债务履行)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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