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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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意外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3 年月发布)第二条规定: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意外保险合同无效;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但是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意外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对于人身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利益的时效仅仅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即可,至于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意外保险金的给付。
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企业为职工投保等,如果投保人签约时对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那么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即使投保人与被意外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夫妻离婚、职工离开原单位等,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没有了意外保险利益,也不影响意外保险合同的效力,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意外保险人应承担意外保险金给付责任。这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首先,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因而不必要求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一定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人身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道德保险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作了严格的控制,道德保险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次,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标的是人,且寿险合同多数具有储蓄性,被意外保险人受意外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意外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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