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中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共同致损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共同致损,是指多种原因之间没有或者无法区别因果关系,无法区别其在时间上的先后发生顺序,且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都具有直接、有效、决定性的影响。由此,这多种原因都是损失的近因。此时意外保险人是否应进行赔付还要进行深入分析。
1) 若该多种原因均属意外保险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意外保险人应在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全责赔付。例如,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意外保险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意外保险。在意外保险期内,由于暴风雨恶劣的天气导致意外保险房屋倒塌,并损毁部分室内意外保险财产。被意外保险人及时通知了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由于导致被保人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近因是暴风与暴雨, 且均属于家庭财产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责任。
由此,意外保险人应根据意外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
2) 若该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意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例如,王某以其所拥有的私家车为意外保险标的投保了机动车辆意外保险。在意外保险期内,王某酒后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别人赌气高速赛车不幸发生车毁人伤事故。那么意外保险人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由于造成王某车毁人伤损失发生的近因是酒后驾车与高速行驶,均属于机动车辆意外保险的除外责任。由此意外保险人不应当赔付。
3) 若该多种原因既有意外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意外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划分,意外保险人只对意外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意外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划分,意外保险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意外保险人与被意外保险人平分损失;二是意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但在意外保险实践中,此时意外保险人通常会与被意外保险人协商以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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