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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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是指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多种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作用而致损失的发生。此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为近因。如果该近因是意外保险承担的保险风险责任,意外保险人负责赔款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否则,意外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共同致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共同致损,是指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其中因果关系中断、互相独立、先后发生的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个原因都是致损的原因,由此该多原因均为近因。意外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保险保险风险而定,即属于意外保险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意外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属于未保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意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在意外保险实践中,意外保险人通常会做出两种处理:一是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意外保险保险风险,没有除外保险风险或未保保险风险介入,这时意外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二是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保险风险或未保保险风险介入,若除外保险风险和未保保险风险发生在承保保险风险前,意外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保险风险或未保保险风险发生在承保保险风险之后,意外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保险风险和未保保险风险介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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