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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

谭有冠
770
前言:为了保证被意外保险人既能获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险赔偿, 又不因意外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意外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通常把握以下三个限度。2) 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保险金额是意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由此,意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意外保险金额。由此,被意外保险人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

为了保证被意外保险人既能获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险赔偿, 又不因意外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意外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通常把握以下三个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指按照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量的意外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按照补偿原则,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人蒙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使他在经济上恢复到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意外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定值意外保险与重置价值意外保险除外),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但如果赔偿过少,不能充分补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如果赔偿过多,又会引起不当获利。
  2) 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保险金额是意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由此,意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意外保险金额。
  3) 以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为限被意外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是意外保险人赔偿的基础与前提条件。由此,被意外保险人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例如,同样是在上例中,假设该投保人所投保的住房是他与别人按照 1∶1 出资合伙购买的,且在意外保险合同中仅有其一人作为被意外保险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以上意外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三个限度的分析,不难发现这三个限度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而且意外保险人在针对某一具体损失进行赔偿时,还要选取实际损失、意外保险金额和意外保险利益这三者中的最低标准作为最终赔偿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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