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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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外保险业监管的问题
一、意外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管制不严,意外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滞后根据《意外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申请设立意外保险公司,除了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外,还要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业。但是实践中,有些人不经合法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意外保险企业代理业务,如有的供销部门办理财产意外保险、有的教育部门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等社会代理意外保险现象禁而不止,违规设立意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亦较普遍存在,假意外保险,诱骗投保,扰乱意外保险市场秩序等的情况也不时出现。意外保险企业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内控机制。但是,我国的意外保险公司有的虽有内部制度,但执行不严,不能有效地防止错赔、骗赔,贪污、挪用保费的案件也频频发生,甚至有些人超越权限范围,为了一己私利,强迫下属违规操作,使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二、意外保险自律组织缺位
意外保险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同行业的经营有章可循,加强行业内部的协作关系,防止意外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它是国家对意外保险业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意外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体系,但各地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还严重滞后,这就造成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及其监管实施机制缺陷,致使意外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这就导致一些重大问题如保险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率监控、建立意外保险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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