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案情介绍
意外保险案情介绍
6年,美国发生了(以下简称甲)与意外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的诉讼案。案情是这样的:
驾驶员乙驾驶一架小型飞机时造成飞机坠落事故,一名飞机乘客死亡。作为该架飞机的所有人甲为这架飞机投保了责任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公司签发了意外保险单,意外保险单中规定了实习驾驶员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乙确实为一位实习驾驶员,而且其飞行许可证上规定不许其载客驾机。甲在法庭上诉称其已告诉了的代理人要投保实习驾驶员责任险,代理人表示同意,并做出了口头承诺,但在签发意外保险单时却将实习驾驶员列入除外责任,而且及其代理人也没有将此情况告诉甲。甲也是在坠机事故发生后才见到意外保险单,甲所交的意外保险费不包括相应的实习驾驶员责任附加意外保险费。对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虽然意外保险中将实习驾驶员列人除外责任,但意外保险代理人对甲所明确表示的“同意加保实习驾驶员责任险”,对此是否要承担意外保险责任呢?
案例分析
各国由于各自的法律渊源的不同,彼此形成的法律体系也不同。
本案的关键有二:
第一、口头的要约和承诺具有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意外保险法》中虽未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但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口头形式应该是允许的。
不过在我国的意外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书对要约的告知均需有书面承诺,如果书面承诺与投保人口头告知内容不一致,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否则即使将口头告知了意外保险代理人视同为告知了意外保险公司,也应以书面为准。事实上,一旦因告知问题出现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保人要想证明已口头告知了意外保险代理人,且代理人已口头承诺,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第二、因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过失,造成意外保险合同的纠纷,意外保险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意外保险代理人根据意外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意外保险业务的行为,由意外保险人承担责任。意外保险代理人为意外保险人代为办理意外保险业务席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人应当承担意外保险责任;但是意外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即使由于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超越权限行为给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造成损害的(更不用说在意外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了),只要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且已订立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意外保险责任,在赔付意外保险金之后,意外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失职代理人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前提是必须先向被意外保险人履行自己的意外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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