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意外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国内船舶意外保险责任
其意外保险责任为:(1)船舶因8级;(含8级)以上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雷击所致损失。(2)因火灾、爆炸所致损失。(3)因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造成的损失。(4)船舶航行中失踪6个月以上。(5)碰撞责任。所谓碰撞责任,是指两船碰撞所致他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应由被意外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6)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如船舶搁浅而抛弃部分货物让船浮起;船舶遇风浪有倾覆危险时,抛弃部分货物等,造成货物等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其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等有关受益各方根据船货到达目的港时的价值按比例分摊,船舶意外保险的承保人将承担船舶项下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而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发生海难时,由其他船舶或岸上进行救助时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或惯例,亦由受益各方分摊,类似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分摊原则,起源于海上意外保险,国内船舶意外保险亦适用之。
国内船舶意外保险责任免除
其责任免除事项主要有:(1)战争、军事行为和政府征用所致损失。(2)意外保险船舶不适航。所谓不适航通常包括船体及其机器设备不适航;人员配备、易耗物品不适航;装载不妥等事项,但以被意外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为限。(3)被意外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如丢弃船舶,纵火焚烧,凿穿船底,故意触礁或碰撞。(4)超载、浪损(风力小于8级时形成的浪或船舶航行时掀起的余浪所致损失)、搁浅所致损失。(5)船舶的正常维修、油漆、自身磨损、朽蚀。(6)因意外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对第三者的切间接损失。清理航道、清除污染费用;木船、水泥船的锚、锚链、子船的单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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