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意外保险旅客法定责任险

飞机意外保险旅客法定责任险
(一)概述
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是指被意外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意外保险人承担的飞机意外保险。其意外保险责任是:乘客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乘客携带和经登记交运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乘客、行李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旅客,是指购买机票或被意外保险人同意其免费搭乘的乘客,为完成被意外保险人任务而免费搭乘飞机的人,不包括在内。
(二)赔偿方式
飞机旅客责任险采用限额赔偿方式,其限额通常列明在保单上,分为每旅客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飞机赔偿限额。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航空公司对于旅客、行李和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根据1929年10月21日在华沙签订的《统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以及1955年9月在海牙修订的议定书来确定的。其具体限额为:每旅客25万金法郎;托运的行李或货物每公斤250金法郎;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每旅客5 000金法郎。由于该公约签订时间较早,目前世界各国对其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提高。我国是该公约和议定书的签约国之,所以,在国际航线的飞机旅客责任险中,根据上述限额来确定意外保险责任。至于国内航线的飞机旅客责任险,则依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限额。国务院1989年2月20日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规定: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空运输中,对每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三)意外保险费
飞机旅客责任险的保费,是按照飞机座位数计收的。旅客在投保时已向航空公司声明价值的行李或货物,应当缴纳附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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