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保险期限及免赔额
(一)建筑工程意外保险期限
意外保险期间的开始和终止:其意外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的全过程。(1)意外保险期间自工程破土动工或建筑材料运至建筑工地时起,以先发生者为准。(2)意外保险期间至下列情况发生时终止:保单规定的意外保险期限届满、工程完毕后移交所有人、工程投入使用(部分投入使用则该部分意外保险责任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证期:工程结束后,通常还有个保证期,保证期间,若发现工程有缺陷或造成损失,工程承包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意外保险人可加保保证期责任,并加付保费。保证期责任自工程验收移交完毕后开始,至保单载明的加保期间或保证期届满时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特殊情况下的意外保险期限:
(1)工程未如期完工。在保单规定的意外保险期限内,若工程未能如期完工,投保人可申请延长意外保险期限,保费按原费率以日计收。
(2)分期施工工程。对于些需要分期施工的大型或综合性建筑工程,投保人可要求分期投保,并分别规定意外保险期限。
(二)免赔额
为了加强被意外保险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工作,减少事故,减少小额赔款,建筑工程意外保险通常规定适当的免赔额,其具体标准为:上述意外保险项目l的免赔率为保额的05%2%,或者2 20050000美元,其中对自然灾害的免赔额大些。上述意外保险项目3的免赔率为保额的5%,或损失金额的15%20%;或500l 000美元,以高者为准。其他意外保险项目的免赔率为保额的2%,或者500—2 000美元。对于特种危险造成的损失,通常使用特种免赔额,标准为5 000—20 000美元。工程所其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赔偿险额的l%2%,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上述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意外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承担意外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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