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船舶意外保险险种及其意外保险责任

涉外船舶意外保险险种及其意外保险责任
1.全损险
全损险承保由以下危险造成的船舶全损:(1)海上灾难。包括由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致全损;因搁浅、触礁、沉没、失踪、船舶互撞、与其他物体碰撞等意外事故所致全损。(2)火灾、爆炸造成的船舶全损。(3)来自船舶外的暴力或海盗行为所致损失。(4)因抛弃货物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船舶重心转移而折断。(5)核装置、核反应堆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6)船长、船员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损失。包括因装卸或移动货物、燃料时不慎引起的意外事故;因船舶潜在缺陷(检验人未能发现)造成的船舶损失;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意外保险人利益和破坏船舶设施的行为;船长、船员、引航员、修船人员或租船人疏忽行为所致损失;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意外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所致损失。
2.切险
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船舶全损外,还负责上述危险事故造成的船舶部分损失,以及船舶的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1)碰撞责任。这是涉外船舶意外保险扩展承保的责任,负责意外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修理费用、救助费用、被碰撞船舶所载货物的损失、被碰撞船舶造成污染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但意外保险人不负责因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消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其他物品的费用;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任何其他间接损失。(2)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意外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意外保险人按有关合同规定、适用法律或惯例承担船舶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3)施救和其他合理费用。意外保险船舶出险时的施救费用;因海难事故引起的诉讼、仲裁费用;检验、查勘费用等,意外保险人均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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