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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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意外保险合同
家禽意外保险合同,是指以单位或个人饲养的,经长期驯化,可提供肉、蛋、羽绒等产品或其他用途的禽类为意外保险标的之农业意外保险合同。其意外保险标的按种类划分,可分为鸡、鸭、鹅、火鸡、鸵鸟、鸽和鹌鹑等;按禽龄划分,同类可分为雏禽、成禽和淘汰禽;按用途划分,同类又可分为肉鸡、蛋鸡和种鸡。根据上述分类,其险种有单险和综合险之分,如蛋鸡意外保险、蛋鸭意外保险、养鸡综合险和家禽综合险等。可以承保的家禽,必须是无疾病、无伤残的;雏禽和购进的禽类,必须经观察以确认其健康;而投保人,则必须有正常的管理能力、饲养设施和技术。
(一)意外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其意外保险责任与家畜意外保险基本相同,只是家禽的疾病不同,意外保险人承保因新城病、禽霍乱等家禽特殊疾病造成的死亡。其责任免除与家畜意外保险也基本相同,特殊的项目如:鼠咬或互啄所致死亡;非瘟疫原因造成的家禽零星死亡;蛋鸡转为肉鸡的自然淘汰等。
(二)意外保险金额
1.定额承保
定额承保即以投保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按5—7成确定保额。
2.变额承保
变额承保即根据家禽的生长规律,实行每日变动的保额。如月雏鸡的初生价值为o6元,经过“o天饲养变为成鸡后,其意外保险价值上升至最高5元左右,此后,其价值又逐渐下降。意外保险人根据这种价值变化,分别确定意外保险家禽每天的保额。变额承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雏禽期和成禽后期出现道德危险。家禽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费率和赔偿处理,与家畜意外保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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